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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12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44年7月25日生。被告:孙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孔令哲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