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12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44年7月25日生。被告:孙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孔令哲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