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郭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郭某,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群众,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经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满仓,群众,农民。2015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凡,群众,农民。因本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郭某、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郭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参赌人员任占才、戴某、刘某乙、王某乙、赵某、唐慧明等人多次在迁安市建昌营镇郭庄村王某乙家、迁安市建昌营镇回民村金某甲家、迁安市建昌营镇西安村金某乙家、迁安市建昌营镇西安乐村赵某家以“推牛牛”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庄家推成抽水100元或200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郭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帮忙并分得好处,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帮忙并分得好处。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刘某丙、任占才、戴某、刘某乙、王某乙、赵某、唐慧明、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郭庄村王某乙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4800元。现被查获赌资已收缴。2.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甲组织戴某、唐慧明、刘某丙、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王某乙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郭庄村王某乙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3.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组织戴某、刘某丙、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回民村金某甲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4.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组织戴某、刘某丙、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回民村金某甲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5.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组织戴某、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西安村金某乙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6.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组织戴某、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西安村金某乙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7.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组织戴某、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西安村金某乙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8.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郭某组织戴某、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北关赵某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9.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组织戴某、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北关赵某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10.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组织戴某、刘某乙、陶振生、赵某、穆某等人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北关赵某家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组织10次赌博活动,被告人郭某为其中7次赌博活动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王某甲为其中2次赌博活动提供直接帮助。现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40000元已上缴。另查明,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10日到迁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被告人郭某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郭某、王某甲的供述,证人金某甲、金某乙、李某、王某乙、赵某、戴某、穆某、刘某丙、刘某乙的证言,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郭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并罚。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