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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誉恒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胤宸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誉恒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胤宸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誉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胤宸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代强。受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在执行原告苏州誉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胤宸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千商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