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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王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3行初7号原告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韩玉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燕,该公司职工。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141号。法定代表人卞书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百超,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鲍春雷,该局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141号。法定代表人施恩佩,该人民政府区长。第三人王学梅。原告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学梅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爱尚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金年审 判 员  季学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