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申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诸泉沂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诸泉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6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诸泉沂。诸泉沂诉无锡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5)锡行诉终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诸泉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2月,诸泉沂以无锡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诉称:其将有关诉讼材料张贴在其窗口绿地的报上,110民警受举报后将张贴材料撕拆,民警在执法中不戴帽、抢其相机等。请求事项为:“要求无锡市公安局承认错误违法,改正违法,处罚责任人。110这次出警,超出:110处警条例之十四条受理范围之一、二、三、四、五。违反了警察法:1、2、3、20(1)(2)(3)…在青天白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此二个110暴力执法,对一个72岁的老人动手抢相机,带头违反老年人法。”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裁定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将案件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诸泉沂提起行政诉讼,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且诸泉沂对民警警容警纪不满,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院裁定:对诸泉沂的起诉不予受理。诸泉沂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诸泉沂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诸泉沂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且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诸泉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诸泉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