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魏国胜与安徽雅泰制冷工程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胜,安徽雅泰制冷工程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魏国胜,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空调安装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雅泰制冷工程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潘国庆,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魏国胜与被执行人安徽雅泰制冷工程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