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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定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宜春与黄水田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宜春,黄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定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黄宜春,男,193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黄水田,男,194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黄宜春与黄水田债务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水田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宜春发现被执行人黄水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定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