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骊安与XX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骊安,XX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陈骊安,女,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济南槐荫全果超市业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XX楠,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骊安与被执行人XX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