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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民初158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霞,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中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与其前夫育有一女王某乙,被告婚前与其前妻育有一子马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动辄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三、王某乙随原告生活,马某乙跟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四、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导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应给予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和好的机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