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鑫方胜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786号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4281718F(1-1)。法定代表人:尚元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丽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商务区滨河路2599号。负责人:赵喜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润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