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余方利与鄂州景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利,鄂州景隆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309号原告余方利。被告鄂州景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泽林镇楼下村福盛花园。法定代表人肖秀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利诉被告鄂州景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方利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方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余方利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皮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