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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60-1号申请人全某某,男。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申请人全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的房产进行查封,并自愿提供申请人全某某及全某名下两套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的房产,并查封申请人全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室房屋(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室房屋(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室房屋(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房屋(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小区(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申请人全某某名下位于某某路房屋(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七、查封全某名下位于府谷县某某巷(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