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某诉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58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宇亨,系遂宁市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唐伟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