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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某诉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58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宇亨,系遂宁市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唐伟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