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187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某在2006年5月认识,当时张某某年纪还小,与王某某接触一年后,在王某某猛烈追求下双方恋爱。2007年起,王某某在部队当兵三年,两人两地分居靠电话联系和每年短暂几次见面接触。2010年5月20日,在王某某退伍不久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并在2011年年底和2012年6月补办婚礼。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王某轩。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王某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有性功能经常早泄、不举等现象,导致两人经常吵架。婚后,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房。结婚多年,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间关爱和幸福。王某某出生在北方农村,退伍后一直在张某某娘家居住,可能导致其心里上有自卑感。2013年5月,王某某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开办了工厂代加工塑料产品。开厂的筹备资金系由张某某向亲戚、朋友、银行借款约20万元。由于王某某经营不善,工厂一直亏损,为了资金周转及心里平衡,王某某在张某某怀孕期间与他人暧昧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某从创业至今,天天早出晚归,原被告双方没有正常夫妻生活及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且王某某在每月收入至少6000的情况下,不分担生活费用及债务压力,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张某某曾于2015年6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分居多年,性格不和,王某某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婚生子王某轩一直随张某某生活,由张某某及其父母照顾生活起居,为了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张某某抚养。王某某现月收入6000余元,经常无法联系,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由于张某某收入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用户口本抵押取得的安置房及张某某名下的面包车均归应张某某所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轩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2000元(从2016年6月至2034年6月止,按每月2000元计);3、安置房及原告张某某名下的面包车归张某某所有(估计价值19万元);4、婚姻关系中因创业欠下的25万元的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王某轩。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离婚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是看其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主张其与王某某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一子王某轩,双方应该对夫妻感情更加珍惜。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主因是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导致产生隔阂,未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从有利婚生子健康成长考虑,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坦诚相待、彼此珍惜,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维护平等、和睦婚姻家庭关系。故,本院希望给原、被告一个自我调节与和好的机会,对张某某提出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