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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包全喜与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全喜,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包全喜,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徐尚冬,职务经理。负责人董金枝,仁和物业公司学府路电业小区负责人。原告包全喜诉被告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7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全喜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费10277元、案件受理费28元,合计10305元,执行费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包全喜劳务费、案件受理费合计10305元,执行费55元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审 判 员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