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潇诉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潇,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1618号原告陈潇,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1号楼9层01-1010室。法定代表人张士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雪琪,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1号楼9层01-1010B室。法定代表人安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潇(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娜婚庆公司)、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娜文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星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萌初,德娜婚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丽、于雪琪,德娜文化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潇诉称:我系德娜婚庆公司员工,而德娜婚庆公司与德娜文化公司系关联公司,我也为德娜文化公司从事了编辑工作,两公司侵犯了我的权益。后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撤销德娜婚庆公司2016年2月3日作出的《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决德娜婚庆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9000元,德娜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德娜婚庆公司支付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2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6元,德娜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德娜婚庆公司辩称:陈潇系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仅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员工要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于旷工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也进行了规定。另我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全体员工重申了考勤制度,考勤制度也对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但陈潇向公司提交续假假条,系伪造的假条,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构成旷工,我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陈潇的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德娜文化公司辩称:同德娜婚庆公司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陈潇原系德娜婚庆公司员工,担任新媒体编辑,其于2015年6月16日与德娜婚庆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为9000元,工资支付至2016年1月;另德娜婚庆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陈潇发出解除通知,内容为“鉴于你在1个月内旷工3天,且提供虚假假条,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现公司通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德娜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安立,安立同时担任该公司董事,另安立亦担任德娜婚庆公司的监事。另查,陈潇与金岚、黄炜炜、方静、段美娜就相同劳动争议将两公司诉至我院。庭审中,陈潇主张德娜文化公司与德娜婚庆公司系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人员等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其中爱结杂志的版权属于德娜文化公司,爱结网(www.ijie.com)的版权属于德娜婚庆公司,两公司共同使用、经营“爱结”这一商标,而其同时也为德娜文化公司从事编辑工作,故两公司对其构成混合用工。陈潇就其主张提交爱结杂志,该杂志显示陈潇为爱结杂志的资深新媒体编辑。两公司对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对关于爱结网及爱结杂志的有关情况予以认可,但称两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股东也没有关联关系,故两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关于出勤情况,两公司主张陈潇2016年2月旷工,故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与陈潇解除了劳动合同。两公司就其主张提交:1、员工手册及确认回执,其中员工手册下方显示有德纳文化公司名称,显示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的,公司有权将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该雇员作出解除处理,回执无陈潇签名;2、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送的邮件,内容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为春节法定假期。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6日仍为正常工作日。由于昨日2月1日你未按时到公司上班公司将按旷工处理。根据公司员工劳动手册,员工连续3天旷工公司将与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请知晓”;3、2016年2月考勤卡,该卡为空白,未显示陈潇进行打卡,无陈潇签名确认。陈潇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1、员工手册确系其所签收,但该手册并未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且该手册显示为德娜文化公司的员工手册,并非德娜婚庆公司的手册;2、其并未旷工,公司的解除并无依据;3、真实性不认可,且该考勤卡与公司的解除理由相矛盾。关于年休假,陈潇主张其入职后未休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称陈潇的年休假均已休完。陈潇就其劳动争议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朝阳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陈潇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陈潇的工资标准,因陈潇与德娜婚庆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德娜婚庆公司主张陈潇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员工手册,但该手册并非其手册,而系德娜文化公司的员工手册,且其并未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其关于陈潇2016年2月均未出勤而旷工的主张亦与其发送的解除通知相矛盾,其发送的电子邮件显示其于2016年2月2日即向陈潇发送邮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亦未达到其所主张的旷工3天的标准,其解除行为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陈潇要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6年2月的工资,双方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陈潇因德娜婚庆公司的解除行为未能出勤,故其要求支付当月工资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德娜婚庆公司应支付当月工资9000元。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陈潇于2015年6月16日入职,其并未举证入职德娜婚庆公司前连续工作满1年,故其应自2016年6月16日起才享有年休假,其要求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陈潇称其同时为德娜文化公司提供劳动,而德娜文化公司与德娜婚庆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现陈潇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同时在德娜文化公司经营的爱结杂志担任编辑,故两公司构成混合用工,故本院对其关于混合用工的主张予以采信,德娜文化公司应对上述事宜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通知,原告陈潇与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二、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潇二О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О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工资九千元,被告北京德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德娜婚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星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嘉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