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温建风与曹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建风,曹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温建风,女,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被执行人曹亚龙,男,汉族,乌鲁木齐市三信联众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24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曹亚龙的存款、收入6050元(其中本金60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曹亚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