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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仲浩与朱延成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浩,朱延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监3号原审原告仲浩,居民。原审被告朱延成,居民。原审原告仲浩诉原审被告朱延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苏13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仲其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