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仲浩与朱延成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浩,朱延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监3号原审原告仲浩,居民。原审被告朱延成,居民。原审原告仲浩诉原审被告朱延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苏132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仲其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