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智明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智明,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XX,女,1975年3月9日出生。郭智明申请执行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8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088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智明要求被执行人XX给付人民币1207084.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XX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轮候查封了XX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城区幸福家园号楼层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88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