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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邓叶玲与廖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叶玲,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7号原告:邓叶玲。被告:廖涛。本院认为:原告邓叶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叶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叶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林 健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