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邓叶玲与廖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叶玲,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7号原告:邓叶玲。被告:廖涛。本院认为:原告邓叶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叶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叶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林 健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