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海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海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662号原告昆山市海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陆杨富杨路8号1幢。法定代表人蒋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贤路2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叶宁。原告昆山市海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海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昆山市海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