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裁定书地六安市振华路振华山庄A区。法定代表人:匡冬青。被执行人:栾宜海,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皖159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付给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六安市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宜海于2016年6月29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执144号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