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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峰汇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华亿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峰汇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华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968号原告深圳峰汇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B09东。法定代表人胡海涛。委托代理人陈丽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向东,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中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中路191号。被告绵阳华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91号1幢14、15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缴费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勤代理审判员  赵亚飞代理审审员刘春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俊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