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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亚海盗窃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亚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更937号罪犯张亚海。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亚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亚海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罪犯张亚海于2014年7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张亚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亚海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止,累计考核17个月,共获得3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张亚海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600元。罪犯张亚海在考核期监狱内共消费人民币3948.8元,执行机关已扣减该犯二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消费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亚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