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贾全民、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民,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949号原告贾全民,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任董冠军,该村民组组长。原告贾全民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付庄五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庄五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全民诉称,2012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就原告承建被告村中道路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约定:二、工程地点:付庄五组;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五、工程价款:双方商定本道路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壹佰贰拾捌元整。工程价款结算以最后实测工程量为准;六、付款方式:道路整体施工完毕,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完毕后,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下余工程款甲方在一年之内全部付清;九、违约责任:若甲方不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即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余工程款金额的0.3%/日违约金;若乙方不能按质量和工期要求施工,即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1%/日违约金;十二、工期要求:乙方须于2012年8月29日前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给甲方。此外,就其他事项一并做出了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按照《道路施工合同》的约定,在2012年8月29日完成了道路施工任务,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工程款128万元整。期间,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另,由于该项目的工程款系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全部由原告垫支,因此原告承担了巨额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万元整;支付预期付款违约107.52万元整。被告付庄五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发包方:付庄五组(甲方)承包方:贾全民(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价款:双方商定本道路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壹佰贰拾捌元整,此价款不含税金。工程结算以最后实测工程量为准。付款方式:道路整体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给乙方;下余工程款甲方在一年内全部付清。违约责任: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即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余工程款金额的0.3%日违约金。2014年6月3日,被告付庄五组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付庄五组支付贾全民道路工程款的说明》,主要内容:我村民组与贾全民双方于2012年5月13日签订《道路施工合同》,贾全民已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规定,于2012年8月29日完成合同中工程项目施工,并且满足合同第七条的质量要求,并经我组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现今因贾全民在履行上述道路施工合同中系全额垫资,在施工完毕双方进行结算后,工程款共218万元整,我组经组长乔建岭之手于2012年1月向贾全民支付玖拾万元整,下欠壹佰贰拾捌万元工程款,我村民组于2013年1月10日以收据的形式确认下欠贾全民壹佰贰拾捌万元工程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来院起诉。诉讼中,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违约金107.52万元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月利率2%从2012年8月29日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共42个月。上述事实,有道路施工合同、收据、关于工程款的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道路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道路工程施工,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承担欠款金额每日0.3%的违约金,折合每月9%,原告请求按照2%计算,低于合同约定比例,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工程款总价款218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8月29日支付50%即109万元,被告仅支付了90万元,剩余19万元的违约金从2012年8月29日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共42个月,190000元2%42个月=159600元。合同约定“下余工程款甲方在一年内全部付清”,即被告应于2013年8月29日前付清,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共30个月,1090000元2%30个月=654000元,违约金共计159600元+654000元=813600元。被告付庄五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支付原告贾全民工程款12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支付原告贾全民逾期付款违约金813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贾全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2元,原告贾全民负担2094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付庄村第五村民组负担235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