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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曾方周与费正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方周,费正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曾方周,男,汉族。被执行人费正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方周与被执行人费正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鲁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费正府偿还原告曾方周借款人民币315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前支付115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费正府履行了11500元,剩余20000元被执行人费正府至今未履行,权利人曾方周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费正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方周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该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费正府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未得到偿还,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张 银执行员  冯德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