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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才国与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仁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40行初38号原告李才国,男,生于1955年10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康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宁棠,该局监察科干部。第三人张仁双,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国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张仁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李才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才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