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明楼、翟光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明楼,翟光明,安阳县水冶镇北关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87号原告杜某某。法定代理人杜志国,居民。委托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楼,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光明,居民。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北关村卫生室,住所地:安阳县。负责人翟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明楼、翟光明、安阳县水冶镇北关村卫生室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李明楼涉嫌非法行医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审 判 员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