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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61号被执行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3347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899.0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666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