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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陶媛媛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陶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7号申请执行人周x,女,2010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陶xx,女,1984年4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x与被执行人陶xx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x依据我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5636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陶xx应给付的抚养费三千六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陶xx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563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周x发现被执行人陶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陶xx所应给付的抚养费三千六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