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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邴燕荣、杨少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邴燕荣,杨少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22号申请人邴燕荣。申请人杨少玲。申请人邴燕荣与申请人杨少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7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各自承担自己车辆的损害;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邴燕荣、杨少玲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邴燕荣、杨少玲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邴燕荣、杨少玲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