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罗英宏与胡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英宏,胡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罗英宏,男,生于1959年5月2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590526XXXX。被执行人胡安辉,男,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0713XXXX。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安辉的财产情况,对其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其交付,但逾期未交付。现被执行人胡安辉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