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6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永顺与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穗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6660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王永顺,广州穗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6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方运。委托代理人林勋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琦,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顺,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许悦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穗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馗。委托代理人叶欣仪,住广东省,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治。委托代理人林勋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琦,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王永顺与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应向王永顺支付经济补偿金17620.41元以及经济赔偿金88102.05元,合计105722.4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应向王永顺支付2015年1月份工资3978.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王永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永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国电公司与王永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永顺只是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系借调至国电公司处,而且该合同已于2009年9月1日到期;2、国电公司与广州穗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辉公司”)并非代发工资关系,王永顺也知悉其工资由穗辉公司发放,且王永顺的劳动关系已经过两次变更,第一次变更为国电公司,第二次变更为穗辉公司,各方按变更后的情况实际履行,应认定王永顺与穗辉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3、原审法院对劳务派遣关系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理解错误,实际只需满足一项条件即可,而王永顺的岗位为辅助性工作;4、穗辉公司提交的“关于王永顺的工资情况说明”的邮件,从时间上来说其效力低于国电公司提交的2014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表”,该工资表中将王永顺工资发放情况列入其中,且加盖了穗辉公司的公章。被上诉人王永顺和穗辉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对于将王永顺列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表”中一事,穗辉公司称,由于其已于事前向国电公司说明,对于未与穗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只作代发工资处理,在国电公司未回复的情况下,穗辉公司有理由认为国电公司已经认可;从操作上来说,因王永顺的情况系个案,其不会将其单独作表格列明,故将王永顺与其他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一起列明。本院认为,对于王永顺与上诉人还是穗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上诉人既主张其与王永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又表示王永顺劳动关系实际上经过了两次变更,且第一次变更时系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对于王永顺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穗辉公司向王永顺发放工资之前这段时间,王永顺由哪家公司派遣至上诉人处,上诉人表示不清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最后,对上诉人关于王永顺与穗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王永顺及穗辉公司均不予认可。由此可知,上诉人的陈述存在自相矛盾和不尽合理之处,穗辉公司的解释则更符常理,原审法院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认定王永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王永顺2015年1月工资的问题,上诉人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国电南方设备物资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方审 判 员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贤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