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洪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洪杰,连达,齐振国,王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洪杰,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连达,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齐振国,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安丽,地址白城市。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洪杰、连达、齐振国、王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洪杰、连达、齐振国、王安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振国按月冻结工资,被执行人齐振国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