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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洪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洪杰,连达,齐振国,王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洪杰,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连达,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齐振国,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安丽,地址白城市。白城市汇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洪杰、连达、齐振国、王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洪杰、连达、齐振国、王安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振国按月冻结工资,被执行人齐振国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