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23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65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茶陵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伙同李某乙(另处理)窜至中山市南头镇某住宿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喜马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稍后,公安人员在黄圃镇新沙大桥路段将被告人谭某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将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缴获的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被盗摩托车的购买发票及车辆信息、手机通话清单、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人简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谭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钥匙1条,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郤海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晶晶唐淑娟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