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亦武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副站长,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凡湖、李坤,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孟凡湖、李坤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在国有事业单位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担任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先后25次收受他人贿赂7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详见附表)。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他人购物卡及现金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陆某甲于春节之际送给杨某甲购物卡,并无明确请托事项,认定杨某甲利用职权为四单位谋利证据不足;2、杨某甲与张某甲、赵某甲存在朋友关系,二人的孩子结婚时杨某甲分别支付1000元礼金,二人在过节时给杨某甲送购物卡属于礼尚往来。3、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不掌握的较重受贿事实,已退缴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简称济南市质安站)系国有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被告人杨某甲2008年2月起担任该站副站长,负责县(市)区站的业务指导,负责大学城分站、县(市)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大学城站监管范围包括大学科技园工程、西客站工程等。按照质安站统一安排,对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抽查复核。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济南市质安站系事业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举办单位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业务范围为:贯彻执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计划,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检查工程执行情况;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抽查;责令改正违规行为。2、济南市质安站情况说明、文件证明:被告人杨某甲2008年2月任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2011年10月免去副站长职务,退二线,保留原职待遇。其在2009年4月前,协助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县(市)区站、大学城分站(监管范围包括大学科技园工程、西客站工程等)、装饰科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负责县(市)区站的业务指导,分管大学城分站。2014年10月起负责督导大学城工作。杨某甲对分管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指导;根据站统一安排,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其所监督的工程进行抽查;按照站统一安排,对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抽查复核。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其担任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以来,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先后协助副站长刘某甲、王某甲、张某丁从事各区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在省质监站作为专家检查各地市专业施工、文明施工标准化、贯彻施工配电箱标准的评审、危险性较大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2014年10月起协助副站长张某戊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安全文明优秀工地的挂牌,同时代表质安站抽查下属科室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此实现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危险源进行管理。2008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5次收受他人贿赂7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一、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3次收受济南三箭建设集团安全处处长张某甲为让其在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银座购物卡3000元。(附表1-3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杨某甲是济南市质安站的副站长,负责我们公司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我们公司在济南承担的工程比较多,有些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审也由他负责。为了同杨某甲搞好关系,让他在平时的安全生产等工作中、安全文明生产工地评审时进行关照,及���谢他的照顾,我在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三次到杨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他共计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杨某甲对我们公司的工程一直比较照顾,没有过多挑毛病,使得施工能够顺利进行。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济南三箭集团的工程在施工安全方面归质安站管,质安站如果发现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问题,可以视情况要求其停工、限期整改。该公司安全处处长张某甲为了让我在监督检查时给予照顾,少挑毛病,在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借过年之机分3次送给我共3000元的银座购物卡。我对济南三箭集团予以照顾。我和张某甲之间无借贷关系或者人情往来。二、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4次收受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安全处处长赵某甲为让其在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银座购物卡4000元。(附表4-7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杨某甲负责我们公司所承担的多个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了让杨某甲在工作中给予关照,我在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分4次借过年之机给杨某甲送了4000元银座购物卡。杨某甲对我们公司的工程一直比较照顾,没有过多挑毛病,使得我们的施工能够顺利进行。我和杨某甲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或其他人情往来。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其负责济南四建集团承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该公司的安全处长赵某甲分4次借过年的机会送给我共4000元银座购物卡。我对该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没有挑他们公司的毛病,一些施工安全方面的小问题都通融,让其顺利施工。我和赵某甲之间无借贷关系或者人情往来。三、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4次收受中建八局二公司济南分公司安全总监李某甲为让其在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银座购物卡3000元。(附表8-11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杨某甲负责我们公司各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审等工作。我考虑公司在济南承接的工程比较多,为了让杨某甲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我们的工程多关照,少挑毛病,在安全文明生产工地评审时进行关照,自2008年至2011年,在每年春节前分4次送给杨某甲共计3000元银座购物卡。杨某甲对我们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比较关照,没有过多挑毛病,没让我们停工,使得施工顺利进行。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中建八局二公司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安全检查上对他们的工程进行照顾,少挑毛病,在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该公司安全员李某甲都代表公司到办公室拜访我,每次都送给我银座购物卡,4次共送了3000元购物卡。我对该公司的项目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了照顾,在检查中对一些不太影响安全的问题予以通融,未要求其整改,也没给他们下达过停工或处罚通知,让他们的工程都顺利进行。四、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2次收受中建八局一公司济南分公司安全总监陆某甲为让其在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银座购物卡2000元。(附表12-13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明: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杨某甲负责我们公司在济南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考虑到我们公司在济南承接的工程比较多,为了同其搞好关系,让他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我在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分2次送给杨某甲共计2000元银座购物卡。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中建八局一公司济南公司的安全处长陆某甲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安全检查时对他们公司的工程进行照顾,少挑毛病,在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借过年之机送给我共计2000元银座购物卡。之后,我对该公司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予以照顾。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陆某甲于春节之际给杨某甲送购物卡,无明确请托事项,认定杨某甲利用职权为四单位谋利证据不足,与张某甲、赵某甲存在朋友关系,二人在过节时给杨某甲送购物卡属于礼尚往来的辩护意见,经���,根据行贿人的证言及杨某甲的供述,张某甲、赵某甲、李某甲、陆某甲因杨某甲负责对其所在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为让杨某甲在检查中予以关照而借春节之机给杨某甲送购物卡,杨某甲明知行贿方的目的而予以收受,并在工作中给予照顾,其未回赠张某甲、赵某甲相应数额的财物,主、客观方面均符合受贿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五、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5次收受福建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李某乙为让其在对该公司承建的福泰新都城项目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购物卡及现金,共10000元。(附表14-18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杨某甲在市质安站负责济南市各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和杨某甲搞好关系,让他在安全检查及验收复核时对我公司在章丘市的福泰新都城项目进行关照,于2010年至2014年春节前,借中秋节及春节之机5次共送给杨某甲现金及购物卡共10000元,每次2000元,杨某甲对福泰新都城项目一直比较关照。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份,我协助张某丁副站长到章丘市福泰新都城进行竣工验收,见到项目经理李某乙,其中我负责是水电安装的竣工验收,我没有挑什么毛病,让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李某乙为了感谢验收过程中的照顾,将两张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放到我的包里。李某乙为了让我继续照顾他的公司,于2010年中秋节前送给我用信封装着的2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送给我2000元银座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我2000元银座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送给我用信封装着的2000元现金。在平时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我对李某乙公司的工程进行了照顾。六、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收受山东天齐集团济南分公司项目顾问吕某甲为让其在龙湖名景台商品房项目主体阶段安全文明生产工地验收复核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现金5000元。(附表19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我女婿陈某甲承接了济南泰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龙湖名景台商品房项目。大约2014年10月份,该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公司向质安站上报了主体阶段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申报资料,杨某甲到工地验收复核,提出一些不达标的小问题。我们按其要求进行了整改。考虑到主体阶段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比验收还需要杨某甲的照顾,我去了杨某甲的办公室,将整改报告交给杨某甲后��我将装着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抽屉里。之后,杨某甲在申报材料上签了“基本符合”的意见,让我们的工地通过了主体阶段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审核。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国庆节前后,我对天齐集团项目经理吕某甲负责的龙湖项目进行主体阶段安全文明生产工地验收复核,我对一些不达标的地方都提了出来,让他们尽快整改。大概过了一周,吕某甲到办公室将整改报告交给我,并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进我抽屉。我看了吕某甲报上来的整改资料,基本做到了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的资料也齐全,我就在他们的申报资料上签字同意。七、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甲为让其对公司承建的恒大财富中心项目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山东一卡通5000元。(附��20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恒大财富中心是我公司在济南的工程,为和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杨某甲沟通好关系,以便让他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对我们进行关照,以及在安全文明生产工地评审中予以照顾,2014年10月份,经于某甲介绍,我与杨某甲吃饭时,送给他1张5000元的山东一卡通。在后来的施工过程中,杨某甲到工地对我们的扬尘治理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复核,没有过分挑毛病,只是提出一些大的必须要整改的问题,我们及时整改,使得工程顺利进行。2、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执法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证明:2015年4月份,恒大财富中心项目因扬尘治理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后经验收合格而复工。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经于某甲介绍,与恒大财富中心的项目经理周某甲相识,在一起吃饭时周某甲送给我1张5000元的山东一卡通,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照顾。2014年10月份后,我开始协助张某戊副站长工作,分管济南市各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和大学城科的工作,其中恒大财富中心也在检查范围内。2015年3月份,该项目因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大学城科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后经我帮忙,让济南市质安站给该项目复工,让其顺利进行。八、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收受山东平安建设集团项目经理杨某乙为让其对大尧风华盛景项目安全文明生产工地评审予以关照而送的现金5000元。(附表21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大尧风华盛景项目向济南市质安站上报了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审资料,我考虑到评审由杨某甲负责,通过邱某甲和杨某甲一起吃饭,饭后我送给他5000元现金,让其对评审予以关照。第二天,杨某甲到我们的项目工地进行验收复核,指出了一些需要及时整改的地方,对于一些不影响评审原则的地方予以通融照顾。我整改后向济南市质安站上报了整改资料,过了几天杨某甲就给我们通过了主体阶段的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审。2、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平安建设集团承建大尧风华盛景项目,杨某乙是项目经理。因该工地申报主体阶段的安全文明生产工地,杨某乙让我约杨某甲一起吃饭,杨某乙让杨某甲在工作上多照顾。第二天上午,杨某甲打电话说杨某乙给他送钱的事情。3、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证明:2014年12月份,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施工的大尧风华盛景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文明施工、高处作业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后经验收合格而复工。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起协助张某戊副站长分管济南市各区县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大学城科的工作,其中包括对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审。杨某乙承建的大尧风华盛景项目申报了主体阶段的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2014年11月份,经济南市建委小邱介绍,我与杨某乙相识,饭后杨某乙开车送我回家,送给我5000元现金,让我在评审的事上操心。第二天,我给小邱打电话说了杨某乙给我送钱的事。我到大尧风华盛景项目工地进行复核时,指出了一些需要整改的地方并让其上报整改报告,对于一些不影响评审原则的地方则予以通融。之后我看整改��告,需要整改的地方都达到了基本要求,就在评审单上签署了“基本符合”的意见,让杨某乙的工地顺利通过了主体阶段安全文明生产工地的评审。九、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收受平安建设集团劳务公司李某丙为让其在大尧风华盛景项目安全架网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通过张某乙所送的现金10000元。(附表22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李某丙承接了西区大尧风华盛景工地安全防护架网的安装,我给他供应安全网。李某丙让我跟杨某甲说,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照顾李某丙,杨某甲答应尽量关照。2014年12月24日,李某丙为了让杨某甲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将10000元转入我的建行卡,让我送给杨某甲。我取出10000元,用信封装好,在杨某甲的办公室送给了他���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挂靠平安建设集团公司,给建筑工地搭建脚手架和安全网。2014年11月份,我让张某乙给杨某甲说照顾我的工作,杨某甲也答应了。此后,我干的龙腾国际花园、大尧风华盛景项目的脚手架和安全网的搭建工作,均由杨某甲检查,检查时杨某甲没有挑毛病,顺利通过了安全检查。2014年12月,为表示感谢,我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乙的建行卡中转入10000元,让她送给杨某甲,并让杨某甲在检查时对我予以照顾,杨某甲也答应了。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左右,张某乙说她的朋友李某丙在大尧风华盛景项目上搭建脚手架和安全网,让我在对这个工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李某丙进行关照。不久,我对这个工地进行检查时,让李某丙搭建的脚手架和安全网顺利通过了安全生产检查。2015年春节前,张某乙��我办公室,说李某丙托她给我10000元现金,感谢照顾,并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上多照顾李某丙。十、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收受中铁十四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某甲为让其在腊山片区第三安置区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工地评审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现金10000元。(附表23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我自2014年3月份开始担任腊山片区第三安置区的项目经理,济南市质安站杨某甲负责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大学城科的工作,我负责的项目归他管。大学城科对我们的工程进行检查时经常挑毛病,工程进展不太顺利。2014年11月份左右,杨某甲进行检查时说我们公司的项目比较落后,以后评安全文明小区不好办,对企业以后影响也不好。我���示大学城科一直通不过,杨某甲说让我好好整改,他给大学城科协调。之后,大学城科对我们的工程没再像原来那样严格挑毛病,让我们的工程顺利进行。2015年元旦前后,为了感谢杨某甲协调大学城科关照,以及让杨某甲在以后的监督检查上和安全文明生产工地评审上照顾我们,我给项目上的王某乙副经理和党支部书记金某甲商量后,从腊山片区第三安置区项目财务上借了10000元,到了杨某甲办公室,塞到他办公桌的抽屉里,并提出项目争取评优,请他关照。2015年3月份春检中的安全生产检查顺利通过,杨某甲也答应在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中进行照顾,但该项目还没有到评审阶段。2、证人金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明:腊山片区第三安置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大学城科的工作由杨某甲负责,在平时的检查中,大学城科对我们的项目经常挑毛病,使我们的工程进展不顺利。2015年元旦前后,项目经理孙某甲找二人,提出送给杨某甲10000元钱,让他在以后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评安全文明生产工地时进行照顾,送钱后孙某甲说杨某甲答应在工程上照顾我们。之后,大学城科对我们的工程不再像原来那样严格的挑毛病,对一些小毛病也予以通融,让我们的工程顺利进行,而且顺利通过了2015年3月份春检中的安全生产检查。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孙经理(孙某甲)是中铁十四局下属子公司的副总经理,也是该公司承建的腊山片区第三安置区一个标段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由大学城科负责监督检查。2014年底我去工地检查时,该工地处于基础阶段,我给孙经理说他们在项目上比较落后,以后整个安置区无法评市级安全文明小区,将会影响公司以后再接工程。我让他们好好整改,并给大学城科说说,帮其协调���检查后,我让大学城科检查时对他们工地多指导,别影响以后的评优。2014年12月份,孙经理到我办公室说他们正在整改,争取赶上整个安置区评优,请我多指导照顾,他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办公桌抽屉里,信封里有10000元现金。后来他们工地顺利通过了2015年3月份的春检,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所提升。十一、2014年年底,被告人杨某甲收受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恒大世纪广场项目部现场经理陶某甲为让其在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现金10000元。(附表24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陶某甲的证言证明:杨某甲分管西区工地的施工安全等工作。2014年3月份我调任济南恒大世纪广场项目部的现场生产经理,杨某甲有时去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我为和杨某甲搞好关系,让他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我们进行关照,2014年年底,我到质安站向杨某甲上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制度资料时,将装在信封内的10000元现金(信封放于档案盒内)送给他,并请他在工程上多关照。后来杨某甲对我们的工地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基本没有挑毛病,工程施工比较顺利。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起我协助张某戊副站长分管各区县的工程质量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恒大世纪广场项目也在我的监督检查范围内。由于工作关系,我和该项目的现场生产经理陶某甲相识。在2014年年底检查时,我发现恒大世纪广场项目安全生产文明制度不完善,我当时让其尽快整改并上报整改资料。过了几天,陶某甲来到我办公室,将一个档案盒和资料放到我办公桌上,并让我对工程多关照。档案盒里有两条中华烟和用信封装着的10000元现金。2015年春检时,我去陶某甲的项目工地检查,尽量的给予了关照,让工地顺利施工。十二、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甲收受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鑫苑世家项目部生产经理孙某乙为让其在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关照,而送的现金10000元。(附表25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杨某甲是济南市质安站副站长,2014年,他来我们鑫苑世家项目工地检查过几次。2015年春节刚过几天,项目经理马某甲打电话让我准备10000元钱送给杨某甲,让他在春检时多关照。我从自己银行卡内取款10000元,装在信封里,到杨某甲办公室塞到他的抽屉里,请他在春检时多关照。2015年3月份春检时,杨某甲对一些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原则问题也没提,对小毛病也予以通融,让我们的项目通过春检,顺利进行。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时,杨某甲来我们项目工地检查过几次,对我们的安全生产挑了一些毛病,并让我们停工整改,使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分包的施工队队长张某丙说因停工整改损失很大,让我协调杨某甲减少停工整改的情况。2015年春节后,我让项目部生产经理孙某乙给杨某甲送了10000元钱。之后我让张某丙拿了10000元,还给了孙某乙。2015年3月份春检时,杨某甲没再让我们全面停工整改,也没有过多的挑工地安全方面的毛病,让项目顺利通过了春检。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市质监站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到我们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方面挑了一些毛病,并让我停工整改了几次,导致我损失很大。我让马某甲经理协调质监站,在检查监督过程中照顾,减少停工整改的情况。2015年春节后、春检之前,马某甲安排人办理此事。春检过程中他们没有过多挑工程的毛病,发现的小问题也通融解决了,使我的工程顺利通过春检。2015年4月份,马某甲说给质监站人员送了10000元,我就拿出10000元给了马某甲。我不知道钱具体是送给谁,由谁经办的。4、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证明:2014年10月份、2015年5月份,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鑫苑世家公馆项目因安全隐患问题被责令整改。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孙经理(孙某乙)是中建一局公司承建的鑫苑世家项目的现场安全负责人。2014年底,我在对中建一局马某甲负责的鑫苑世家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他们工地的施工方案和实际施工存在不符的地方。2014年底,与马某甲和孙经理吃饭时,我提出让他们更换项目经理,修改施工方案,使方案和实际施工相符,这样就能顺利通过春检,而且对以后的施工帮助很大。马某甲按照我的办法做了。2015年春节过后,春检前一天,孙经理到我办公室,说马经理让他过来,让我在春检工作上多指导关照,将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我的抽屉里。2015年3月份进行春检时,我对鑫苑世家项目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安全生产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指出来了,让他们及时整改,通过了春检,使工程顺利进行。被告人杨某甲将受贿所得用于家庭开支,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缴现金81000元。杨某甲因涉嫌收受贿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全部受贿事实,其中67000元检察机关未掌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侦破经过证明:杨某甲收受贿赂中1万元系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其余受贿事实系杨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2、扣押财物清单证明:杨某甲的亲属退缴现金8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某甲归案后认罪较好,如实供述检察机关不掌握的较重受贿事实,已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杨某甲退缴的案款七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人民陪审员 张恩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