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黄宗勋土地行政处理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宗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7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6866-3。法定代表人汪忠来,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原(系特别授权),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宗勋,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巫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4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黄宗勋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巫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4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宗勋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交出位于龙门街道龙水村2社的房屋占地和其他土地共2.848亩。并于次日将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按决定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又向被执行人催告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现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黄宗勋未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7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于同年10月1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1085号批复同意。2013年3月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龙门街道等部分村社集体土地的公告》(第3号),并于2015年1月14日由巫山县国土事务所对征地区域内实物锁定结果进行公示,因被执行人未签字确认,同年1月18日向其送达关于确认土地及地面附属(着)物的通知,仍未签字确认。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被执行人位于巫山县龙门街道龙水村2社(小地名黑梁子)的房屋(建筑面积110.38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94.87平方米,砖木结构6.01平方米,附属房9.5平方米)及土地共2.848亩,在征地区域内,经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于同年7月20日、26日两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拆迁补偿安置的通知书,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将补偿款存入银行被执行人个人账户并通知其自行领取。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巫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4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黄宗勋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交出位于龙门街道龙水村2社的房屋占地和其他土地共2.848亩。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按决定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又向被执行人催告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申请司法强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用房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申请执行人作为巫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征收补偿系其法定职责。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巫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4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前、按统建住房安置方式将其余补偿款存入被执行人个人账户,具有合理性。申请执行时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用房,也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巫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4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刘 劬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干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