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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为国与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衣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国,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衣启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775号原告李为国。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尚都家居商城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娜娜,经理。被告衣启涛,1984年12月13日。原告李为国与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衣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衣启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截止到2014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劳务费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衣启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衣启涛系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李为国在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工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劳务费。2014年1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衣启涛结算,由被告衣启涛以个人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31000元。于2014年元月29号付1000元,剩余30000元未付。现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业,被告衣启涛下落不明,原告为此支付公告费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工商公示信息等在案佐证,并经当庭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务的,另一方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付;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被告衣启涛作为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并自愿以个人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条,应当与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原告劳务费。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衣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李为国劳务费30000元;并承担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青岛蒂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为国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