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炼与彭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炼,彭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2民初684号原告李炼,男,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彭卓,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李炼与被告彭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建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炼诉称,被告彭卓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为据,并承诺在2015年2月6日前偿还。可被告不按约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彭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原告李炼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户口本,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借条、借款协议,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被告彭卓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综合原告的陈述,根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6日,原告李炼与被告彭卓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2月6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李炼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5年2月6日之前归还。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由此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炼与被告彭卓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原告李炼向被告彭卓提供了借款,被告彭卓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事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卓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李炼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年标准,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炼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彭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年标准,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李炼支付自2015年2月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李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彭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