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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付永根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根,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付永根,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付永根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永根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