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15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