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154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