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何润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文,何润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645号原告刘汉文,男,194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润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文诉被告何润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