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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何润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文,何润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645号原告刘汉文,男,194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润辉,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文诉被告何润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