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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韦毅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韦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954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毅敏,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7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韦毅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毅敏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32号恒大新城二区I组团1-2栋3单元506号,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忠布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闭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