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韦毅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韦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954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毅敏,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7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韦毅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毅敏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32号恒大新城二区I组团1-2栋3单元506号,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忠布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闭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