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武与被执行人罗树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罗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罗树华,男,生于1973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武与被执行人罗树华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