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蒋敏与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49号原告:蒋敏,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远兵,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系原告蒋敏的哥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远中,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原告蒋敏的哥哥,特别授权)。被告: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1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9505834-X。法定代表人:李雪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安蜀,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蒋敏诉被告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蒋敏承担。审 判 员  李泓燕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