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姚洪宇与王伟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宇,王伟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14号原告姚洪宇,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湘琳,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秋,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东,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岳春辉,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姚洪宇与被告王伟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运营亏损额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退还原告1113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超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