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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姚洪宇与王伟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宇,王伟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14号原告姚洪宇,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湘琳,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秋,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东,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岳春辉,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姚洪宇与被告王伟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运营亏损额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退还原告1113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超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