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钟海年。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锦辉。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611088.4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