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卓溶与钟志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卓溶,钟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谢卓溶,女。被执行人钟志斌,男。申请执行人谢卓溶与被执行人钟志斌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执行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志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5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龙执行员莫随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文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