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高斌、周新如与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市市北区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周新如,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市市北区医院,青岛浮新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斌。申请执行人周新如。被执行人青岛山大齐鲁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玉欣,院长。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永信。被执行人青岛浮新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永信。申请执行人高斌、周新如与被执行人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市市北区医院、青岛浮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撤销了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