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杜海龙与李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龙,李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371号原告杜海龙。被告李帅。原告杜海龙诉被告李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工资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0月入职被告经营的健身房(当时未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6日离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海龙人民币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汤 舒 来源: